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 一、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因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而配套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
文,就結合犯之規範,因其犯罪行為輕重不同,而歸納區分為二類:一為故意殺
人;另一則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及使人受重傷等行為,而規範不同刑責
,本條亦援引上開體例,將海盜罪之結合犯行為區分為二類,將原條文修正為二
項,並於第二項中配合增列使人受重傷之類型,以期體例一致。
二、第二項新增。將原條文修正為二項,第一項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之法定刑已由唯
一死刑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則第二項之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及使人受
重傷等結合行為之法定刑亦應一併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資相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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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 原條文第二款「強姦」修改為「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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