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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憲法法庭判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4 條
1.
裁判字號:113年憲判字第8號
裁判日期:113.09.20
案  由:
聲請人主張如附表二所列各該確定終局判決,分別所適用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第 226  條之 1  前段、第 332  條第 1  項、第 348  條
第 1  項(含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唯一死刑規定)等
規定有關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刑事訴訟法第
388 條及第 389  條第 1  項規定等,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暫時處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