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19 條
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拍賣質物,除
聲請法院拍賣者外,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並應經公證
人或商業團體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