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 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