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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17-1 條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
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917- 1 條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
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