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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第 873-2 條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前項情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未屆清償期者,於抵押物拍賣得受清償
之範圍內,視為到期。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
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
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