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