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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2 條
1.
發文日期:054.06.12
要  旨:
按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八百六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以其所有建坪三十坪之房屋一棟,為債權人設定
抵押權登記後,復對該房屋增建廚房一間面積三坪,並將原有廚房增建一
坪改為臥室。若債權人就該房屋一棟面積三十四坪,聲請拍賣,則其增建
部份是否為抵押物之從物,應由受理法院予以認定,如認該增建部份係抵
押物之從物,自應允許拍賣全部房屋,是否對該增建部份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