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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850-2 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