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50-2 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 準用之。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850- 2 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