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