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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603-1 條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
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
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
管物。
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
物返還於寄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