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