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5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561 條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他方。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
期通知而終止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