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9:0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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