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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委任為無償者,受任人僅就重大過失,負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