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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44 條
1.
發文日期:105.12.27
要  旨: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鄉、鎮、市長)與地方自治團體(鄉、鎮、市)間為
公法上關係,性質上與私法上委任契約關係尚屬有別,又該首長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致地方自治團體遭上級主管機關裁處罰緩,與公務員因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時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所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亦屬有間,
故可否謂與民法委任契約或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性質上有其類似而予以類
推適用,誠非無疑
2.
發文日期:104.04.2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民法
第 831、1148、1151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
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
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
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