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 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