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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34 條
1.
發文日期:104.04.2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民法
第 831、1148、1151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
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
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
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2.
發文日期:071.10.06
要  旨:
查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前段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為一
切法律行為。」本件林○呈之委託書記載:「本人....之印鑑,全權委託
李○信保管及使用。」是否概括委任之意思,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本部未
便表示意見。
3.
發文日期:053.02.24
要  旨:
按出租人將物租承租人使用收益,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
,顧名思義,對於公業財產,應有管理權,除公業之章程或契約有相反之
規定外,應解為得將其財產出租。惟管理人之權源係基於委任契約,如出
租者係不動產,其期限逾兩年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須
有特別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