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 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 之授權: 一 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 贈與。 四 和解。 五 起訴。 六 提付仲裁。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法律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 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