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 同司法院另定之。 2.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 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 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