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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24 條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
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
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24 條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
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
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24 條
著作物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印刷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印刷
完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酬
,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