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 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