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 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 約。
耕作地之出租人,除前條及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外,僅於承租人違反第四百 三十二條、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 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