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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59 條
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
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
約。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59 條
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
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
約。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59 條
耕作地之出租人,除前條及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外,僅於承租人違反第四百
三十二條、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
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