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 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 債務之承擔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