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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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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262 條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變其種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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