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民法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173 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 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司法解釋
1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8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