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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73 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
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173 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
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
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