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 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