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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66 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
不成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166 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
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