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