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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80 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