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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80 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80 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