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80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公示送達之方式。
二、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暫行保管應送達之文書,但應張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領取;另為增加應受送達人知悉應送達文書之內容或要旨之機會,亦得
    將文書或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