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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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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20 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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