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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20 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20 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