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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辦理書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臺東看守所、臺東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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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健康取向之書展」,以達到制度化、公開化及合理化之目標
    ,訂定本要點。
二、書展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設置,以  秘書為主席,教化
    科長、戒護科長、總務科長、會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等科室主管為
    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就書商提供資料(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繳稅證明等
    影本、信譽、企劃書內容等事項)或會場個別說明等方面予以審查評
    選,採不記名方式投票,以獲最高票數決議之。票數相同,主席具有
    最後裁決權。
    前項決議或裁決應報請機關首長核可。
三、委員會審查書商信譽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書展曾發生爭議者。
(二)曾經違約者。
(三)曾違反規定攜帶違禁物品入監者。
(四)其他嚴重影響本監管理事項者。
(五)經本監收容人滿意度調查反應不佳者。
    書商具前項事項之一者,承辦科室應於委員會評選書商前提出報告。
四、辦理書展書商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展書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及書展企
      劃書等資料以供審查。
(二)經委員會評選為承辦書展之書商,應依約定限期內將書展相關後續
      事宜(如:簽訂契約、佈展及撤展等)辦理完畢,如因故或其他事
      由無法辦理書展之情形,亦應簽署自願放棄切結書供委員會備查並
      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監提出申請;另依投票數高低結果,則由其他
      申請書展書商依序遞補優先承辦。
(三)申請書展書商不得冒用其他書商之名義重複向本監申請,如經發現
      且查證屬實者,本監於三年內不受理該書商之申請。
五、為增進行政效率,減輕人力負擔,聯合東區(泰源技訓所、岩灣技訓
    所、東成技訓所、臺東戒治所)監所共同辦理書展招標事宜。
六、書展期間如因書商違約而無法改善或足認有戒護安全之虞時,應即提
    請書展審查委員會決議是否停止書展,並報請機關首長核可。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