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辦理書展書商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展書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及書展企
劃書等資料以供審查。
(二)經委員會評選為承辦書展之書商,應依約定限期內將書展相關後續
事宜(如:簽訂契約、佈展及撤展等)辦理完畢,如因故或其他事
由無法辦理書展之情形,亦應簽署自願放棄切結書供委員會備查並
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監提出申請;另依投票數高低結果,則由其他
申請書展書商依序遞補優先承辦。
(三)申請書展書商不得冒用其他書商之名義重複向本監申請,如經發現
且查證屬實者,本監於三年內不受理該書商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