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接見,應由戒護人員將收容人帶至勤務中心查點人數後,戒 送候見處。
一○一、收容人送至候見處後,應將接見簿交與監視人員,依次接見。
一○二、接見完畢,應將收容人戒送至勤務中心查點人數後,交還舍房或 工場主管並將接見簿歸還接見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