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9: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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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接見勤務

一○○、許可接見,應由戒護人員將收容人帶至勤務中心查點人數後,戒
        送候見處。
一○一、收容人送至候見處後,應將接見簿交與監視人員,依次接見。
一○二、接見完畢,應將收容人戒送至勤務中心查點人數後,交還舍房或
        工場主管並將接見簿歸還接見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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