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9 0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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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
前項政府資訊,得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者,除申請人自備電子儲存媒體外,依所需電子
儲存媒體耗材,收取費用。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得免徵收或減半
徵收。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法務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