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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