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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如附表) ,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