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一、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政府資訊外觀型式逐漸多樣化,然考量政府機關設備之有限
    性,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附表修正說明》
一、因應民眾取得政府資訊原件電子檔之需求,新增政府資訊原件得依申請之需求予
    以數位化後之收費規定,增訂「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之交付
    方式。又因其非屬重製或複製方式,爰將「重製或複製方式」之文字修正為「重
    製、複製或交付方式」。
二、重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者,參考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
    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
    規定,依電子檔案之圖像檔解析度區分收費標準(以下同)。又因電子檔案之格
    式多以 PDF  格式為主,惟 PDF  檔案並無圖像檔解析度之值可供收取規費依循
    ,爰於備註欄註明,若交付檔案格式無法以解析度辨識者,則依最低解析度(圖
    像檔解析度 200dpi 以下或圖像檔解析度 300dpi 以下)之收費標準計價(以下
    同)。
三、政府資訊外觀型式屬「紙張」之收費標準,修正如下:
(一)考量實務上以單面或雙面複印、列印方式之收費不同,爰將「每張」修正為「
      每頁」(以下同),以資明確。
(二)增訂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之收費標準。
四、政府資訊若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時,應確保電子檔案之安全
    性及資訊安全,自屬當然。
五、政府資訊外觀型式屬「圖像」之收費標準,修正如下:
(一)考量科技進步,傳統底片沖印模式漸趨式微,現行實務亦鮮少使用「沖印」方
      式,且機關現行設備上亦未有沖印之設備及技術,爰將圖像之重製或複製方式
      修正為複印之收費標準。
(二)增訂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之收費標準。
六、政府資訊外觀型式屬「電子檔案」之收費標準,配合政府資訊外觀型式屬紙張、
    圖像者,增加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之交付方式,修正為依電子
    檔案之圖像檔解析度區分收費標準。另因現行實務已鮮少使用相紙列印輸出,多
    係透過紙張列印輸出,爰刪除相紙列印輸出之收費方式。
七、鑑於現行市場已較難購得錄音(影)帶之相關讀取設備,致鮮少有複製錄音(影
    )帶拷貝需求,且機關現行設備上亦未有以錄音(影)帶讀取、拷貝之設備,並
    考量媒體對拷,對原件恐有損害,爰刪除錄音(影)帶拷貝複製收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