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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得免徵收或減半
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