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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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