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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5 條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資訊係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
減免」,爰修正為「得免徵收或減半徵收」,俾符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