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7: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哺乳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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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本署員工及到署洽公民眾之產後持續餵哺母乳,並配合衛生福
    利部母乳哺乳政策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特設置哺乳室(以下簡稱本室
    )。
二、使用對象:本署員工及至署洽公之民眾。
三、如有為幼兒哺(集)授乳、沖泡牛奶或更換尿布之需要時,歡迎使用
    本設施。
四、本室之整潔維護:由總務科統一發包委託清潔公司派員每日早晚各打
    掃乙次。
五、開放時間配合本署上下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
    十分止。
六、需使用者,請洽本署為民服務中心,以身分證件換取本室之鑰匙,並
    登載「哺乳室使用者登記簿」,以利統計。
七、使用者進入後可上鎖並於門把掛上「使用中」之告示牌。離開時應將
    個人物品攜離、維護環境清潔及關閉電燈,並立即將鑰匙歸還。
八、冰箱為存放母乳(以 48 小時為限)之用,除母乳、吸奶裝置、與代
    用之空瓶外,不可放入其他物品。冰存之母乳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及吸
    出時間,其餘設備亦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存放過期之母乳或不合規定
    之物品,管理單位將予丟棄以為冰箱清潔。已標示之母乳將先予提醒
    ,若 48 小時後仍無人認領獲取走,將予以丟棄。
九、本室設有沙發、洗手台、換尿布台、冰箱等均為公物,敬請愛惜使用
    ,且不可攜出、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其他裝
    備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等,由使用者自備。
十、本室僅作為哺(集)乳之用,不得移做他事(如飲食、休息或私人討
    論等),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本室。
十一、使用者若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管理單位有權取消其使用權。
十二、本管理辦法由  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