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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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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本署員工及到署洽公民眾之產後持續餵哺母乳,並配合行政院
    衛生署母乳哺乳政策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特設置哺乳室(以下簡稱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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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需使用者,請洽本署為民服務中心,以身分證件換取本室之鑰匙,並
    登載「哺乳室使用者登記簿」,以利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