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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30 08: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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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禁

監獄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法第六
條第二項之規定,並避免發生欺凌情事。
監獄應將受刑人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
特定之區域。
監獄應按監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理教化工作;指派
監內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受刑人管
理、教化及其他處遇之事項。
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教化、輔導
或其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
監獄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前
項事務。
監獄應安排受刑人作業、教化、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
作息。
前項作息時程表,監獄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得給予和緩處遇情形,應參酌診斷書、身心障礙
證明、健康檢查報告或相關醫囑證明文件,並由醫師評估受刑人之身心狀
況後認定之。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評估。
前項情形,監獄應將有關資料及名冊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之。如監督機關認
不符合者,應回復一般處遇。
第一項文件,除明列效期者外,以提出前三個月內開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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