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 物品及其他器具。 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
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受 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監獄提供之。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 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受刑人施以菸害防制教 育、宣導,對戒菸之受刑人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受刑人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 、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